不少企業存在活性炭吸附設施設計不規范、活性炭不及時更換等問題。
(一)活性炭吸附設施設計不合理。
一是部分企業活性炭炭箱容積較大,但活性炭實際未足量填充,導致廢氣短路排放;
二是部分企業炭箱容積較小,活性炭填充量不足,與實際污染物處理需要不匹配;
三是部分企業配備風機風量較大,炭箱橫截面積較小,氣體流速不符合設計規范要求,導致廢氣不能有效吸收處理;
四是少數企業存在蜂窩活性炭裝填方式錯誤,過濾棉(網)和活性炭安裝位置顛倒,廢氣中的顆粒物未能得到預處理,影響活性炭吸附效果。
(二)活性炭更換頻次不足。
根據《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將排污單位活性炭使用更換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通知》(蘇環辦〔2021〕218號)文件要求,活性炭更換周期由活性炭填充量、動態吸附量、風量、VOCs削減濃度和設備運行時間決定。其中,活性炭填充量與更換周期成正比,風量、VOCs進氣濃度和設備運行時間與更換周期成反比,活性炭填充量越少,風量和VOCs進氣濃度越大,更換周期越短。從報送材料數據分析看,大部分企業活性炭填充量較小而風量較大,根據公式測算,僅一個星期便需要更換,而絕大多數企業實際更換周期為3個月及以上,導致多數時間內活性炭吸附設施形同虛設。
來源:南通生態環境